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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在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全票通过。 《条例》确定,卫生健康部门要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传染病报刊上报互联网,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营养健康和疾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指导。 本《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学校要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跟踪、免疫计划管理等工作人员。 校园内突然发生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隔离、停课等措施。 学校要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机制,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指导和疏导服务。

《条例》还确定,操场、教室、校舍交付前进行空燃气检测,并在校园周边制作安全区域等复印件。 (记者毛旭)

标题:“公卫应急写入湖北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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