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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修订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对初次进口和非初次进口药材实施分类管理。 《办法》首次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药材进行考核,原由中国食品药品鉴定研究院负责的样品检验,也相应调整为省级药品检验机构。 简化非初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管理,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口岸或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单。 本《办法》自每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为了落实一带一路的建议,鼓励进口药材,《办法》取消允许进口药材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药材。 并且,申请进口的药材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但考虑到维药、藏药等历来依赖进口药材,少数民族地区进口当地常用的少数民族药材,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省、自治区药材标准。

《办法》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溯源管理,进口药材必须通过口岸检验,方可用于上市销售。 购买药品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说明资料,严格执行药品追溯管理的相关规定。 (首席记者刘志勇)

标题:“新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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