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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传销组织有崛起之势,个别地方传销活动越来越激烈——传销比虎理当用重典激烈。

迄今为止,传销组织的五花八门的诈骗未能防范。 一旦陷入诈骗,将面临人才空的结局。 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冷静发现内在的各种传销诈骗术,增强识别能力。 涉及传销难以立案、执法不力等问题,必须引起更高的重视——

大学生李文星在天津市静海区遭遇传销诈骗不幸死亡的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近日一名湖南大学生被湖北传销组织欺骗,最终溺水身亡。 接二连三发生的传销事件,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让传销组织深感厌恶。

盛行于虎。 迄今为止,传销组织的五花八门的诈骗未能防范。 一旦陷入诈骗,将面临人才空的结局。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背景下传销依然被禁止。 野蛮生长的根源在哪里? 怎么防止? 打击管理应该从哪里开始? 经济日报新闻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组织水平严密

根据2005年11月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对组织者或经营者的快速发展者,以直接或间接根据快速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计算报酬或向快速发展的人员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

据了解,在天津静海的邮购组织中,“蝴蝶贝蕾”尤为盛行。 据“平安天津”官微通报,该传销组织规模较大,等级分工确定,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参与者达7000多人。 其中,静海及周边地区快速发展邮购人员达1600多人,近23%。

“蝴蝶贝雷”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层”模式,形成会员、宣传员和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5个阶段、3个阶段。 在流通组织的实际运作中,以人吸引人、销售商品为名向参与者支付购买实际不存在的商品的资金,以获得会员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快速发展的人员数量为报酬或回报的依据,胁迫参与者快速发展他人。

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存、袁某、胡某、焦某、李某鹏、杨某、陶某、祈某等在天津市静海区加入“蝴蝶贝蕾”传销组织,随后逐渐迅速发展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领导水平。 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存、袁某3人为传销组织代理商,胡某、焦某、李某鹏、杨某、陶某、祈某6人为传销队伍管理者。

据初步统计,截至9月,张某、李某存、袁某等领导的“蝴蝶贝蕾”传销组织在静海区迅速发展近400人,涉案金额近490万元。

天津市静海区检察院获悉此案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设立专案组,派员尽早介入此案,多次与公安机关举行联席会议,结合近年来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等案件情况,就证据收集固定标准等问题指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正式办案后,静海区检察院集中力量,迅速彻查全部案件证据,最终对该案9名嫌疑人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诈骗不断被改造

现在邮购活动很猖獗。 领头式传销仍处于高发期,部分地区被禁止,利用网络的传销活动越来越严重。 一个显着优势是传销人员和犯罪方法趋于职业化,传销活动更加隐蔽。 其中有些传销组织以“招工”、“招录”、“介绍工作”等名义欺骗大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体从事传销活动。

8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定为犯罪予以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确定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

亲人的邀请、相亲、就业……邮购其实潜伏在我们身边。 生活中有假冒“国家在做飞行员”“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中支援”的传销组织,通过所谓的“资本运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的回报为吸引力诱饵 一些传销组织披着合法的企业、公司外衣,掩护销售商品,通过快速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从事传销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威认为,近年来,利用网络进行传销已成为新的手段。 一点通销售组织以“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商”、“网络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致富为吸引力诱饵,用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并

检察机关警告,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冷静察觉各类传销诈骗术,增强识别能力。 要时刻保持理智的头脑,不要抱有“一夜致富”的侥幸心理,不要受骗。

畅通执法联系

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体现在领导第224条规定的组织、传销活动罪中。 关于该罪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指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立案。

传销活动被禁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难以起草。 现实中,即使抓到传销组织的头目,也只是将传销活动参与者排除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外,进行简单的说服教育,这只是治本。 面对这样的惩罚力度,传销组织通常不会解散。 一位地方检察院检察官供认,关于量刑的出发点,情节如何明确也很难判断。

对此,专家指出,不对其他参加者进行刑法处罚的,考虑到多数参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 但是,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他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将多次参加传销的人纳入打击范围。

而且,执法联系不畅也是传销的重要原因。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根据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认定部门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调查传销行为,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依法认定传销行为。

中国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表示,如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比较有效的联系是解决传销难题的关键。 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形成打击力度,建立社会管理防控机制。 而且民间力量作为打击传销的重要补充,可以起到推广、反洗脑等重要意义。 经济日报-新闻网记者李万祥

标题:“传销猛于虎 理当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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