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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现在可以保证,在那家流亡的加拿大豪华酒店里,他和哪个逃亡者铁兄弟换班,弹冠相庆,热烈庆祝他的恩人加兄弟庄如顺的判决死缓 这真是一个批判的时代,刘涌尸骨还不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质疑声依然层出不穷。 我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出炉:一审判处死刑的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判处死缓。 变更判决的理由是庄如顺自愿说明在调查期间从赖昌星手中接过轿车 庄如顺不应该执行死刑。 1999年8月11日至12日,庄如顺获悉海关部门正在侦查赖昌星走私犯罪行为,在知道公安机关已被逮捕的情况下,给赖昌星打了4次电话,为赖昌星寄信,制定计划,要求赖昌星逃出后回电话 因为一个叫庄如顺的奸夫出卖国家逮捕了赖昌星的秘密,赖昌星成功逃脱。 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侦查远华走私案和涉案官员腐败问题带来巨大困难的国家有可能将财政支出增加100倍以查处远华走私案 赖昌星的成功逃跑了,不仅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使一些腐败分子逃脱了惩罚 庄如顺真是罪大恶极 但是,庄如顺怎么去了福建省高院,又成了死缓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命运和辽宁省铁岭中院一样吗? 中级人民法院的水平真的比不上高级人民法院吗? 难道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来审判吗? 我不敢推测判决背后的故事 但我认为福建省高院在改判时至少应该考虑三点。 一是严惩“保护伞”。 赖昌星是走私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庄如顺是这一主要分子的“保护伞” “保护伞”是严厉的打击之列 2002年5月30日中新网北京报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今天在北京举行“严打”整治斗争调查报告会,更加强调要点,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量,依法严打黑恶势力及其后台、“保护伞” 必须“打黑除恶”,深入挖掘其背后,使“保护伞”与反腐斗争紧密结合 对于黑恶势力的幕后和“保护伞”,无论是任何人还是任何单位,都必须坚决查清落石,按照党纪和国家法律给予严惩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庄如顺“保护伞”死刑,福建省高院将其改为死缓,这不是严惩吗? 二、知法犯法必须严惩 庄既有权力又有法律。既是公安机关的领导,也是逮捕赖昌星的知情人(可能是组织者之一)。 所以,知法犯法,应该加一点罪 三、庄如顺的所谓“自愿坦白”不成立 我认为,足以减轻处罚的“自愿坦白”应该是远华走私案被曝光之前,而不是嫌疑人“被调查期间”。 “调查对象期间”是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庄如顺的问题已经暴露出来,正在接受调查 这个时候可以叫我“主动坦白”吗? 在赖昌星没有逃跑之前,为什么“不主动坦白”? 没有“被调查期间”,为什么不“主动坦白”? 已经接受了调查,某公安厅副厅长心里当然知道不能混淆,所以进行了说明 这是能动的吗? 说到庄如顺的犯罪,我认为不仅仅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还有以下罪行: 一是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 《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遵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公安部门逮捕赖昌星这个建国以来最大的走私犯罪集团的主谋,难道不是机密吗? 庄如顺是故意把这样的国家机密泄露给赖昌星的吗? 二是徇私枉法犯罪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诱使明知无罪的人追诉,故意包庇他不被追诉。” 三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罪 《刑法》第417条:“负责打击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传递信息,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这个变得更可靠了 不知道这些法律条文对庄如顺的量刑是否有参考价值 庄如顺是走私犯罪集团主谋的“保护伞”,是执法犯,是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食税者,能在网上对这样的犯罪者展开头版吗? 庄如顺不杀人的话,会严惩黑社会犯罪集团的“保护伞”的故事是什么? 这个先例一开,今后“保护伞”的日子就会好起来。 因为“保护伞”更不怕。 因为“保护伞”无论有多大的危害都可以活命。 必须在青山,不是还没有柴火吗? 庄如顺判决死缓,像刘涌事件一样再次引起国民的关注和思考,读者都很愤慨,但肯定地说,赖昌星的这些罪犯很高兴,如果没有庄如顺,赖昌星这个走私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现在一定会成为孤独的灵魂之鬼。 不知道为什么,现在有些事情让父母心痛,让敌人变快,让守法的市民不满,让罪犯高兴!

标题:“人民网:庄如顺改判死缓 赖昌星心愿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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