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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巅峰,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 最近,教育部发表了《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为了简化,只有论文,只有科研经费不明确博士生导师的选择条件。

制定全面的选课标准,协助导师严格按规章办学管理;

根据教育部的数据,截至2019年,我国博士生导师达到11.5万人,其中50岁以下占46.7%,导师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 目前博士生导师通常是教授,但近年来,一些培养机构扩大了评选范围,一些副教授和讲师也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生。

《意见》要求,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务体系中的固定水平或荣誉称号。 博士生导师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对博士生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培训、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必须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行为规范。 培养学分,要切实保障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领导权、考核权和管理权,严格按照规范制度支持博士生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创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目前,比较个别培养机构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不严格,或简单地用科研经费等明确导师资格的方法,要求培养机构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严格履行选聘流程。 教育部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部门负责人介绍。

《意见》提出,培养单位应当从政治素质、教师作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遴选标准,不加简化地只凭论文、科研经费明确遴选条件。 必须制定完整的博士生导师选拔任用办法聘用副高级及以下职务教师担任博士生导师时,必须严格管理。 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应当指导硕士生或者博士生的经验。 对外籍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导师,培养单位应当提出专业选聘要求。

建立辅导员三级培训体系,重视考核结果的采用;

《意见》提出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要点保障、培养单位全面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 建立新聘辅导员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加强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评价。 聘用新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职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培训。

培养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考核标准,完整考核考核方法,将政治表现、教师作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培养人员实效等纳入考核体系,综合考核博士生导师的任职情况。 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加强教学过程考核,领导自我考核与同行考核、学生考核、管理者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教育部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表示,强调完整的考核评价方法,建立对博士生导师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教学过程的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博士生导师重视考核结果的录取,鼓励各地培养部门选拔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推广力度,宣传成功经验,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指导作用。

必要时可以解除领导关系,重新明确领导

《意见》提出,培养单位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考核结果的采用,以考核结果为绩效分配、考核优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逐一发挥考核的教育、诱惑和激励功能。 鼓励各地各培养机构选拔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推广力度,宣传成功经验,注重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指导作用。

《意见》确定要求,培养单位应当确定领导变更流程,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方法。 根据博士生转学、转专业、变更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职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可以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 针对师生矛盾或其他不利于维持良好领导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当及时给予调解,以保护师生双方的权益,必要时可以解除领导关系,重新明确领导。 对未能比较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根据情况采取协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 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应当认真解决,向有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对与辅导员退出领导岗位有关的博士生,应当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教育部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意见》强调动态调整,完全改变了退出进程。 一方面要推动培养单位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方法,充分尊重双方意愿明确指导关系,对不适合继续指导博士生的导师,要求及时退出导师岗位,做好博士生后续培养工作

标题:“博士生导师有了确定选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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