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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问题。 本批准自今年3月30日起施行。

强调打击的重点

枪创力低不是唯枪弹数量论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枪支犯罪威胁公共安全,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大,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级量刑标准,呈现出严惩此类犯罪的角度。 近年来,相关枪支事件呈现出多样化、多种复杂性的优势。 特别是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低于动能的枪支的案件,枪口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只依靠枪支数论,脱离了常规的一般认识,也基本可以应对罪刑。 另外,气枪铅弹事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唯铅弹数量论也出现了刑事打击范围过大或量刑加重的不合理现象。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关于枪支犯罪,当前应比较边境走私、网络销售枪支案件频发的新优势,突出打击重点,切实提高打击的可比性、实效性。 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低于动能的枪支、气枪、铅弹事件,应当以牟利或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打击,以及涉案枪支容易通过改革增加致伤力、行为人有前科情节等为重点

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难以主观认识为枪支,行为人处于初犯、偶犯等情况时,应当体现广阔的精神。 鉴于此,《批复》多次要求对此类案件的解决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度大小、行为人的认识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虑,不仅仅使用枪支数论。

确认有罪的惩罚是适当的

正确认定“知”防止客观罪

《批准》规定,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走私枪口低于动能的枪支的行为,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酌定处罚时,不仅要考虑枪支的数量, 以及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回避调查等情节,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多次统一主客观,确保罪刑的适应。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决定何种量刑时,避免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一致表现、违法所得、调查

负责人为了防止“客观犯罪”,即如果相关人员被认定为枪,则追究刑事责任,而忽视行为人是否主观知道相关人员是枪。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大致要求,解决此类案件要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行为人不能主观认定涉案物品为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例如,赵某、朱某夫妇在贸易市场销售“玩具枪”,公安机关从作为玩具销售的枪支中获得43支,均以弹簧为动力转换为压缩气体发射球形弹丸,其中18支符合枪支标准。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朱某夫妇对贸易市场销售“玩具枪”的行为,主观上查明销售的物品系枪有非法买卖枪支意图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不依法起诉解决 这个事件的解决,从主观良知方面进行了正确的评价,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基本要求。

个别枪支方案必须慷慨

压缩气体是动力,枪口比动能低

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不属于低于动能且容易通过改革提高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受到宽大处罚。 行为人为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情节严重轻微危害较少的,非犯罪论确实需要处罚的,非法持枪罪可以依法宽大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批准》调整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低于动能的枪支案件的定罪标准,对以火药为动力、枪口高于动能的枪支案件,适用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

北京晨报记者颜斐

(责任:马常艳)

标题:““两高”确定枪支案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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