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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推荐朋友][关闭窗口][打印本稿]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各军区、省军区,北京卫戍区,上海警备区:

一、批准国防部拟制的《民兵从业条例》,并颁发全国民兵组织施行。

二、为了贯彻毛泽东同志的人民战争的军事思想,更广泛地吸收有关部门参加对民兵从业的领导,军委民兵从业组已改为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现决策县委以上的各级民兵从业组亦均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并且,在公社和大型厂矿这一级党委之下亦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研究和贯彻执行中央、军委有关民兵从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审查同级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民兵建设计划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协同进行民兵从业,并研究改进民兵从业的做法;讨论年度的征兵、退伍从业和研究战时人力动员方案;提高全党全民在和平建设时期的警惕性,加强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发至县、团级党委)

中央、国务院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兵从业条例

(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民兵的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民兵是我国人民对外防御帝国主义侵略、对内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的后备力量。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广大民兵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在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国内外敌人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天,帝国主义仍然一再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美帝国主义仍然霸占着我国的领土台湾,严重威胁我国的安全。为了防御帝国主义侵略,保卫祖国领土、主权的完善,保卫世界和平,我们必需遵照毛主席的指示,不但要建设强大的正规军,而且要大办民兵师。帝国主义如果竟敢发动对我国的侵略战争,那时我们就将实现全民皆兵,民兵就将大量地、成建制地应征入伍,不断地补充和扩大人民解放军,并配合和支援人民解放军作战,彻底打败侵略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民兵从业条例》和各级民兵从业组改为人民武装

第二条民兵是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我国兵员动员的基础。它是军事组织,又是教育组织,又是体育组织。广大劳动人民参加民兵组织,受一定的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就可以进一步提高阶级觉悟和国防观念,增长军事知识,增强组织纪律性,加强体质锻炼。

第三条在和平建设时期,民兵必需在服从生产建设的前提下进行各种活动,并为战时作好准备。民兵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生产中起带头作用。

(二)配合军队巩固海陆边防,防空防特,维持社会秩序。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打击侵略者,保卫祖国。

第四条为了完成党和国家给予民兵的光荣任务,各个民兵都必需听党的话,听毛主席的话,切实做到下列十项要求:

(一)服从党的领导。

(二)遵守政府法令。

(三)听从上级指挥。

(四)保护群众好处。

(五)揭发坏人坏事。

(六)对人态度和气。

(七)学习政治军事。

(八)参加体育活动。

(九)爱护武器弹药。

(十)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民兵组织

第五条在人民公社、工厂、矿山、机关、学校、公司和事业单位中,都应当树立民兵组织。少数民族地区,应根据当地社会改革情况和群众觉悟程度,有步骤地树立民兵组织。

第六条参加民兵,保卫祖国,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凡年满十六岁到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六岁到三十五岁的女性公民,只要身体没有残废和严重疾病,都能吸收参加民兵组织。地、富,反、坏、右分子都不许参加民兵组织。

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十六岁到三十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六岁到二十五岁的女性公民,只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都能编为基干民兵。其余的编为普通民兵。

复员,退伍军人是基干民兵的骨干,他们参加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延长到四十岁。每年从人民解放军复员、退伍的人员,应及时编入所在单位的民兵组织。

在吸收适合条件的男女公民参加民兵时,都应当经过充分的动员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参加民兵的荣誉感。

第七条民兵的编组,必需和生产、从业、学习的组织相适应,以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为大体上。

(一)民兵的组织,通常地按照班、排、连、营、团、师的序列编成。各单位编组时,应根据本单位民兵人数多少,能编师的编师,能编团的编团,人数少的单位可以只编营或连。民兵各级组织的员额,可多可少,不强求一律。民兵师可以设团,也可以直辖营、连。民兵团、营的编组,也应按此大体上办理。

(二)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男民兵和女民兵,通常地应分别编班;不宜分别编班的,也可以混合编班。在必要时,班以下还可以编小组。

(三)基于民兵的编组,通常地在一个民兵连内线一个基干民兵排,由连长兼排长;在一个民兵营内,编一个基干民兵连,由营长兼连长。基干民兵连受民兵团或师的领导,不另设营、团机构。

(四)根据各单位不同的专业性质和战时需要,可分别编为各种民兵技术兵。

(五)各单位的生产、从业和学习组织有变动时,要尽快调整民兵组织。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在基干民兵组织中,有要点地武装一点班、排、连,并加强其领导;平时不集中,不脱离生产,遇有紧急情况,随时调集执行任务。

第九条各级民兵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和生产组织分开,不应互相代替。民兵师长、团长、营长、连长、排长,通常地不由公社的主任、生产大队长、队长等兼任。民兵指挥员,应当参加公社的同级管理委员会,作为成员之一,受同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民兵指挥机关的双重领导。

工厂、矿山、机关、学校、公司和事业单位,也可参照上述大体上办理。

第十条民兵组织要有一定的会议制度,以便适时地布置、检查、总结从业和进行学习等。

(一)基干民兵以班(或排、连)为单位,通常可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时间不要超过两小时。

(二)普通民兵以班(或排、连)为单位,每年可选择适当时机,结合群众性的活动,召开两三次会议。

(三)各级民兵干部会议,可以按照从业的需要召开。每年召开几次,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明确。

第十一条民兵的组织建设,是长时间的、细致的、艰苦的从业。为了纯洁和巩固民兵组织,每年春节前后(学校在新生到校后),或者结合整风、整社和利用其他适当时机,进行一次整顿。以民兵连或排为单位,进行出队、入队从业。经过推广教育,吸收适合民兵条件的公民入队,动员超龄的民兵出队和超龄的基干民兵转为普通民兵。并且,还要总结从业,改选干部,健全和改进各项制度。

第三章民兵干部

第十二条民兵干部是领导民兵执行各项任务的骨干,也是在战争时期带领民兵参军、参战的骨干。要选拔优秀的共产党员、青年团员或正直可信的工人、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担任民兵干部。

第十三条民兵的正副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团长、师长,都必需由各级党组织提名,经过民兵会议或民兵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副班长、排长、连长、营长,每年改选一次;正副团长、师长,两年改选一次。

民兵师、团的政治委员,由各该级党委第一书记担任。民兵营的政治教导员和连的政治指导员,由党的总支部书记、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总支部和支部的委员担任。副政治委员、副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指导员,可以由各该级青年团书记担任。

第十四条各级民兵干部应当处处作民兵的表率,模范地遵守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观察”和本条例规定的对民兵的十项要求。在从业中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作风,遇事和群众商量,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反对简单粗暴、强迫命令和压制民主;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在执行各项任务时,要经过民主讨论,发挥大家的积极性;遇有紧急军事行动来不及讨论,也应进行简明动员,讲清任务。

各级民兵干部都必需坚决贯彻民主管理的大体上,对民兵要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意见互相交谈,有困难互相帮助,有经验互相交流,有长处互相学习,有缺点互相劝勉,以利于不断提高觉悟,增强团结。

第十五条各级民兵干部都应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对群众的意见,正确的一定要采纳;一时办不到的,要证明情况、讲清道理;不正确的,要耐心解释教育。群众直接向上级反映情况或检举、控告时,干部不许阻挠,不许扣压书信,不许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各级民兵干部由地方党委统一管理。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和掌握民兵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政治思想情况,加强培养教育从业,不断地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和从业能力。民兵干部调动从业时,应当随时补充;被调动的干部,要向接替人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章民兵武器

第十七条民兵武器必需切实保证掌握在正直可信的工人、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里。掌握武器的民兵,必需由党支部严格审查,经人民公社、工厂、矿山、机关、学校、公司和事业单位的党委批准,并报县、市人民武装部备案。各单位的民兵武器,如无县、市人民武装部的指示,不许互相调动。已经明确专人采用的武器,未经党支部批准,不许转借。

第十八条民兵的武器,应当按照社会情况、平时执行任务和战备的需要,有要点地配备;不要平均分配,也不要过分集中。

第十九条民兵武器保管的做法,在农村生活的人民公社可以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也可由掌握武器的民兵个体负责,分散保管,在工厂、矿山、机关、学校、公司、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

民兵师、团、营、连都应当有干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从业,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对武器管理的通常要求是:

(一)对保管和采用武器的民兵,经常进行爱护武器的教育。

(二)对武器、弹药的增减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三)定期擦拭,定期点验,严防丢失或损坏;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当迅速查明原因,逐级上报,请示解决办法。

(四)掌管武器弹药的干部调动从业时,要逐枪、逐弹地进行核对,向接替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

第二十条对民兵必需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民兵的教育和训练,应当服从生产,结合中心从业,因地制宜,使用多种多样的做法进行。教育和训练的文案,要贯彻少而精的大体上。教育和训练的要点,是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

第二十一条加强民兵的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抓活的思想教育,是巩固和提高民兵组织的决策因素。

教育的文案首要是: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各项政策,国内外形势,民兵的任务和要求,革命以前传下来和三八作风等。进行教育时,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民兵的思想情况。通过这些教育,提高民兵的阶级觉悟和爱国主义思想,使他们坚决拥护三面红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增强国防观念和战斗意志,继承和发扬我党我军和民兵的光荣以前传下来。

教育的做法,首要是与党、团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进行;在条件许可时,对基干民兵也可以使用以连、排为单位上课的做法。每次讲课的文案不可太多,时间不可太长。

第二十二条民兵的军事训练要利用农闲季节、生产空隙和业余时间进行,并观察劳逸结合。

训练的文案,应根据民兵所担负的任务和武器装备情况,因地制宜地明确。在农村以射击、投弹和利用地形地物为主;在城市、工厂、矿山、学校、机关、公司和事业单位,以技术兵训练和三防教育为主。对普通民兵通常不进行军事训练,只进行一点军事常识的教育。对于女民兵应照顾她们的生理优势,不应与男民兵一样要求。

训练的做法,应以小型的、就地的、分散的训练为主。在城市还应通过野营活动和结合国防体育活动进行训练。

第二十三条人民公社、工厂、矿山、机关、学校、公司和事业单位,结合“五一”、“八一”、“十一”等节日活动,每年可以举行一次小型的基干民兵集会或检阅,进行时事讲话或军事技术和体育、唱歌等文娱节目的表演、比赛,时间不超过一天。

第六章

民兵执勤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付国内外阶级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民兵担负一定的勤务,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在和平建设时期,民兵担负的勤务应当尽量减少,能由部队和民警担任的,就不要采用民兵;必需由民兵担任的,也要适当控制。民兵担负海防哨、边防哨、防空哨,以及保护铁路、桥梁和重要仓库等勤务,由县、市人民武装部按照上级的指示和实际需要,协同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计算所需人数,报请地委、军分区批准。县、市公安部门临时需要采用民兵配合破获案件,当地驻军临时需要采用民兵担负支前勤务或配合作战,除紧急情况以外,都应当事先与县、市人民武装部协商,报请县、市党委批准。在公社范围内,需要采用民兵执行保护生产等通常性的勤务时,由公社党委明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民兵从业条例》和各级民兵从业组改为人民武装

当发现敌人袭扰、反革命武装暴乱和敌人空降、潜入特务时,当地党委和民兵指挥机关,应当迅速调动民兵,坚决打击、镇压和搜捕,并并且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民兵执行勤务,尽可能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通常地由执勤地点附近的民兵轮流担任。占用劳动时间的勤务,可以给予适当的工分补贴或奖励。补贴或奖励的具体办法,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民兵武装只能用来对付反革命和维持社会秩序,绝不能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群众纠纷,不准采用民兵,不准开枪动武。任何干部都不许采用民兵捆绑、扣押或搜查群众,违者应受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受刑事处分。

第七章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民兵从业必需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结合生产和中心从业去进行。各级党委应加强对民兵从业的领导,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人民武装部门的从业,了解情况,处理问题。各单位党的支部,要经常研究民兵情况,加强对民兵的政治思想从业,保证民兵组织的纯洁和巩固。

第二十八条各级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必需经常由领导干部带头组成从业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从业,总结经验,及时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同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给党委当好参谋。并且,要主动和有关部门搞好协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和人民武装部门,对于执行民兵从业任务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体,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受奖励的单位和个体,要经过民主评选。

第三十条县、市党委和人民武装部,每年或两年可以召开一次民兵代表会议,总结经验,表扬先进,推动从业。

国防部

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责任: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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