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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化是现代国际社会法治迅速发展的潮流。 公法私法化是指以前流传下来的私法意义自治理念和合同自由的调整方法部分或间接引入公法行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公法私法化迅速发展的趋势,首要表现是在诉讼活动中多次提到尊重当事人、被告人、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律师)的意思要求。 例如,

1、在投递程序和投递方法上,当事人同意电子投递的,可以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微信号等电子投递地址。 (第3条)该条中的“当事人的同意”体现了决策的精神。

2、在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投标额不属于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情况,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宣传采用电子支付令。 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宣传采用电子支付令。 (第4条)该条中的“双方的约定”、“积极的诱惑”(不是法院的强制)等,表现出了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的精神。

在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的基础上,对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立即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第6条)本条中的“询问当事人”表现出行政的相对尊重人的意思的自治精神。

4、在发挥审前会议功能的基础上,积极通过审前会议督促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总结争议的焦点。 (第9条)该条中的“促使(不是强制)当事人和解”、“征求当事人意见”等,表示尊重当事人意思主张的精神。

5、在创新开庭方法的基础上,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录像方法开庭。 (第十条)本条中的“经当事人同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

6 .在探索认罪服刑案件审判方法改革的基础上,探索对被告人认罪服刑的案件,简化审判程序,但应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13条)该条的“被告人认罪并受到惩罚”、“应当提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表现出尊重被告人意志主张的精神。

7 .在推进庭审文件繁简分流方面,法庭及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各方同意,在法庭记录相关情况后,可以不出具庭审文件。 (第十五条)本条中的“获得各方同意”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自治精神。

8 .第20条规定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基本之一是“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条),“自愿合法”是当事人、行政相对人、轻微刑案被告等的。

9 .在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时,必须重视律师对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 (第21条)该条中的《重视律师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间接表现出尊重当事人意思主张的精神。

上述自治精神和公法私法化的九条规定,一是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二是便利当事人,努力以小的司法价格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三是防止滥用公权,抑制公权 当然,诉讼法毕竟是公法,不能完全执行“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私法,是因为公法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 诉讼完全司法化不仅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也有可能危害第三方利益。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分流优化的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对它们进行了观察,并在诉讼活动中重复了审判中心、审判中心、法官中心这一最基本的大致情况。 例如,上述几条规定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是全部由当事人决定。 另外,第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和许多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使法院掌握规则的制定权。 这些是重复公法的基本属性所必需的。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责任:邓浩)

标题:“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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