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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家庭教育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方面的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利用胁迫、诱导、教唆、纵容、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草案还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政府、学校和社会支持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 必要时,国家介入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不仅涉及家庭内部事务,也涉及公共福利。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具有同样强的溢出效应。 近年来,包括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在内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各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台湾地区也于2003年通过了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是社会文明迅速发展和进步的表现。

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法律对家庭和家庭教育的干预和规定都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障碍。 西方社会严格区分公私行业,公权力介入家庭私域非常慎重。 中国自古以来崇尚家族自治,俗话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表现出家庭事务的诸多复杂性,表现出公权力面对家庭问题时的保守和慎重。 中国古代的法律慎重地介入家庭事务,如果以前传到家庭里未必会无法无天。 相反,在家训、家规、家风的加持下,许多家族内部迅速发展出丰富多样的适合乡土和本族的法规。 在这些儒家伦理影响下制定的家训家规的广泛存在,同样也是儒家伦理基础上的公权力难以干涉家庭私域的根源。

问题是,经过100多年沧海桑田的巨大变化,自古以来乡土社会和家庭构成就不同。 不仅有点家风、家训、家训失传,而且作为维持和实施家庭教育的重要载体之一的一族聚居,邻里守望也逐渐消失。 过去,大人打孩子时,孩子哭声稍大,就会和家人亲戚到附近劝架,带孩子回家回避。 现在的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中心,除了地区居民互不相识的现状之外,如果孩子被父母打了,只能祈祷父母自身的良心能够宽恕。 但是,接二连三的悲剧表明,光是祈祷,孩子很少有可能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

法与时变则治、治与世宜则功。 更加扁平化的社会结构需要更加扁平化的法律救济。 虽然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国家共同体,但儒家崇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家庭规范的干涉,其实阻力并不大。 对家庭教育来说,尽管仍然重申家庭主体的地位,但加强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作用,特别是加强立法,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不可缺少的。 国家通过积极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加强了对家庭教育这一重要行业的干预和诱惑,再次汇聚了起家国共同体以前的传承,是现代文明的正确表现。 (作者:肖罗,系教育研究者)

标题:“家庭教育立法是对“家务事”的必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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