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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国新同志关于接受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9年10月31日鄂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gwf鄂东网|xianzhaiwang

根据江国新同志因职务变动提出的辞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就业条例》第11条的规定,江国新同志决定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辞职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GF鄂东网

标题:“关于接受江国新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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