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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诉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客户提出退款需求,经营者提出风格合同答辩,其中的条款有很多对客户不公平的文案。 近日,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客户权益违法行为的通知》,扩大了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法定权利行为的查处。 因此,教育培训中的顾客权益保护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我国法律对样式合同有严格的限定

客户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培训机构经常拿出密密麻麻的风格合同。 特别是现在互联网平台的迅速发展,许多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与客户签订了风格合同。

样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新录用而预先制定、签订合同、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规定:使用样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公平地基本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的方式让对方观察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证明该条款。

样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违反恶意贯通、合法掩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非法目的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 或者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首要权利的,该条款同样无效。 当事人对样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解释。 样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对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不利的解释。 样式条款和非样式条款不一致的,必须使用非样式条款。

我国的顾客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样式合同、通知、声明、堂店告示等方法对顾客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顾客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特别是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证明义务,对方没有观察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副本。

据了解,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客户签订样式条款的,客户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确定表示或者因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第一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第一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后,仍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客户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或协议,并返还相应的费用。

那么,由于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牵连,顾客经常会跌倒那些坑吗?

坑一

概不退钱

徐先生与一家教育咨询企业签订了培训合同,双方约定:日语课程共六级,学费为31800元。 这是为了运营总监的特价合同,不退钱,不转让。 因重大不可抗力造成的退保金额,学生需承担手续费和违约金,占合同总额的30%,扣除上级其他发改委备案价,再按等级整体费用扣除。 合同签订后,徐先生根据合同支付了培训费,但由于员工的原因,3次课后仍未能继续接受培训。 多次要求教育咨询企业解除合同,退还学费,被拒绝,双方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涉案训练合同中关于退保条件的样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徐先生的责任,确认该条款无效。 合同解除后,根据徐先生购买的课程数量、授课次数,教育咨询企业应该退还其培训费用。

法官解除怀疑

合同时,客户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进行签字确认。 在这些教育培训合同中,通常约定不退费或退费其他限制条件,没有以加粗、加黑等合理方式提示顾客。 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顾客的首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且没有进行比较有效的提示,通常可以认定为无效。

坑二

要求预付

李先生与幼儿早教机构签订了《会员服务合同》,约定为孩子提供音乐、艺术、英语等106节课,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9月28日,总费用为17345元。 出乎意料的是,一个月后,这家早间教育机构通过客服微信发送了“给会员家长的信”,告知直营店被关闭,课程被取消。 李先生与早教机构联系不上,只好向法院申诉。

经法院审理,早教机构明确表示不履行第一债务,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解除后,早教机构应当退还李先生未录取的学费。

法官解除怀疑

预付式收费是目前经营者经常使用的营销模式,客户在实际花费之前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由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和服务。 一般来说,经营者通过这种方式为顾客提供一定的价格优惠,但随之而来的往往是顾客承担较大的风险。 在教育合同纠纷中,90%以上与预付费情况有关,大部分客户受教育培训机构优惠新闻的吸引,不一次性重复支付大量预付款,大多通过微信、支付宝( Alipay )等渠道大额交货,培训机构将正规发票或合同 支付预付款后,培训机构也有可能会跑。 这种情况往往人数众多,情节严重的,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哪些“坑””

此外,客户除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外,还可以向监管部门、客户协会投诉。

坑三

规定比较有效期

王先生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甲)签订协议书,约定为王先生子(乙)提供艺术培训课,共70节,其中包括10节赠款课,课程比较有效期为年12月3日至年12月2日,课时费共10 500元。 该协议及约定为,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上课2周以上时,乙方应在甲方前台申请长假,并在相应顺延课程中比较有效期。 乙方提出一次或多次长假申请,总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课程比较有效期的四分之一。 甲方在期限内解除协议时,必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退保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解约协议在课程比较有效期内,比较有效期届满需要时间也不退还学费。 2019年11月,该培训机构停业,小王的孩子剩下46门课(包括10门赠送课)。 王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退还学费7000元。 培训机构认为,王先生的合同已经过了履行期限,没有申请长假,而且课程延长期也超过了约定的比较有效期,因此不同意退费。

“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哪些“坑””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付形式的费用为一次付清、两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滞后性。 根据相关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记名卡不得设立比较有效期,不记名卡的比较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公司或者发卡公司应当对超过比较有效期仍有资金余额的无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辅助服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记名卡预付费用模式,不得设定课程比较有效期,该培训机构应退还王先生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法官解除怀疑

许多教育培训机构与客户签订,设定课程比较有效期,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培训,客户往往出现各种情况,不能如期完成。 此时,部分客户选择协商延长期限,培训机构经常口头同意延长,但随后发生纠纷时,培训机构会设置较为有效的期限进行答辩。 这是因为对于合同约定的比较有效期,客户必须重视。 否则,在发生纠纷时,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客户也可能面临教育培训比较过期,无法继续签约的风险。

坑四

给予了承诺

彭先生(乙)与某教育咨询企业(甲)签订《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指导包过班合同》,约定甲方召开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指导班,乙方根据甲方对教育质量的信任和对指导方案的认可,参加甲方的指导。 的大学是一所大学,专业是公共管理。 甲方收取费用51800元,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提供的考试学习计划通过考试的,甲方予以退还。 彭先生考试后未能考上预期的大学,教育咨询企业答应为他调剂未果,彭先生要求退费,企业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已经确定约定,彭先生确实没有通过研究生考试,企业必须将其退还。

法官解除怀疑

在教育培训领域,一揽子协议很受客户欢迎。 这样的协议一般与某个考试相比,培训机构承诺只要没有通过考试就可以退还全部培训费,客户一般有无损失的心理,这样的协议很乐意接受,但往往忽视了这种培训机构的师资、合同约定的附加退保条件等 如果客户盲目签订这样的合同,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高昂的培训费用,还可能面临培训机构拒绝退款的风险。

坑五

提供教育贷款

谭先生与某英语培训机构签订了《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课程收费46300元。 之后,他又签署了《风险告知书》,以确认学费贷款业务的相关风险。 合同签订后,谭先生用现金支付学费10000元,用贷款方法支付学费36300元。 谭先生认为,该英语培训机构通过诈骗手段签订合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学费分期贷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并退还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本案中,存在双方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及《风险通报书》的事实。 谭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说明签订该协议并通过贷款方法支付部分学费不是真正的意义,他认为谭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并不支持这一点。

法官解除怀疑

教育贷款即教育培训合同分期贷款的支付方式也是近年来兴起的教育培训费用支付的一种形式,具体支付模式为教育培训机构与客户签订教育培训合同,金融机构一次也不向教育培训机构支付学费贷款,作为客户的贷款申请人分期偿还金融机构。 这种支付方式第一,被培训费用高、资金来源有限的许多群体接受。 教育机构往往强调采用教育贷款支付可以减轻不重复培训费的压力,一般通过免费等福利吸引顾客,但会削弱教育贷款本身的贷款属性和风险,说明顾客在举证时误解或诱导的情况 由于贷款行为和参加培训教育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客户无法接受培训或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时,也必须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相应的贷款和利息。

法律建议

客户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必须比较自己的诉求、合理的选择,提高风险意识。 通过征信系统、裁判文书、工商管理机关公示情况、实地调查等途径,可以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信用状况、商业信用、教师资质、教育能力等。

培训机构一般提供风格合同。 特别是在网络平台签约时,客户必须仔细阅读合同,全面了解合同。 观察培训的费用、支付方式(现金、网络支付还是贷款等)、培训方式(在线还是在线、一对一)、培训地点、退款条件等,查看一个教育培训机构的推广或承诺全部

在支付、洽谈、变更等重要环节,客户应留下相应的票据、书面痕迹,有证据收集和保管意识,做好课时比对的记录,关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体是否发生了变化。 (作者:孙霜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标题:“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哪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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