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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前期调研和公开征集意见,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昨日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规定了教师和学校可以根据违规情况对学生实施的教育惩戒方法,决定了教师在实施惩戒过程中禁止的7种行为(连坐式处罚、变相体罚、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惩戒等)。

《规则》首次定义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纪学生进行管理、指导或按规定方法矫正,以引导学生,纠正认知和错误的教育行为,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形式,是惩戒。 《规则》指出,确实必要时,学校、教师在学生有不服从、秩序混乱、行为失范、危险性、权益侵害等情况下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惩戒分类

惩戒按等级分为三类

,《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常规教育惩戒、重教育惩戒、重教育惩戒三类。 通常,教育惩戒适用于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复核、增加附加教育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在一个课时内启动教室、课后教育等。 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纪情节重或当场教育、拒绝改正的学生。 这包括指导德育负责人、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教育专业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暂停或限制参加旅游以及其他集体活动。 严重的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规则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情况,并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家指导矫正等。

另外,《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减少随意性和任性。 包括:实施繁重的教育惩戒时,教师必须向学校报告,根据学校的决定实施,及时通知家长;实施严厉的教育惩戒时,只能在学校实施,必须事先通知家长,给予纪律处分时,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禁止行为

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特别值得观察的是,《规则》强调,教育惩戒和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规则》细分了禁止实施的7种不恰当的教育行为:

一是身体伤害,如打击、刺伤等

二是超标处罚、超标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舒服的动作和姿势 第

个是言行侮辱、侮辱轻蔑,或以歧视、侮辱的言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违反纪律行为而处罚全体学生

是指根据学生个体的学习成绩,

基于个人感情、好恶或选择性的教育惩戒的实施。

是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以代替自己。 (本组文/本报记者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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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师惩戒学生禁止“连坐”或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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