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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上表示,与近年来杀害、性侵犯、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相比,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打击,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性质恶劣的严重

重新定义少年法庭的案件范围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当天发表的《意见》分七个部分共30条。

《意见》重新定义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姜启波表示,《意见》规定统一确定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的案件范围,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未成年人涉及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的案件范围,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加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规定,要重复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的快速发展方向,加强组织指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工作机制,扩大全国法院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指导、统一协调、调查研究、工作指导。 上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工作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度,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

姜启波说,从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大多在基层法院。 为此,《意见》探索改造或挂牌部分城市人民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审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受到特殊、优先的保护。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优势和需要,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姜启波表示,必须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优势的法官审理未成年人相关案件,采取措施维护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现有的司法统计指标中,有关未成年人案件的部分数据并未从成年人案件的数据中分离出来,而是进行了专门的统计。

《意见》确定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施专门统计。 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优势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规则,制定和完善比较少年司法政策。

确定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标准

在现场,有记者提问说“刑法修正案( 11 )”的部分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下一个法院如何执行《刑法》相关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回答。

一个时期以来,发生了未满14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大连一名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事件,引发了舆论的关注。 他为了回应社会的关注,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状况、违法犯罪状况等因素,反复研究、仔细论证,立法机关对《刑法》中规定未满12周岁的人增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化,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周加海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从妥善处理和延伸案件两方面,正确落实编辑后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指导。 必须严格、准确、全面地掌握追究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必须依法追究,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切实贯彻缩小限度、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 必要时,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方法,确定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处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

周加海说,犯罪的孩子还是孩子。 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罪人,不要判刑或关门,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就业,使他们回到人生轨道上,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本组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标题:“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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