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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社北京3月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第三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下”写道:“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思想 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写法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之前,他还追记“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 “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快速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快速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中华

第三十三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写道:“在漫长的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 “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支持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支持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被选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支持祖国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第34条宪法序言第11自然段指出:“平等、团结、互助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继续建立和加强。 ”。 他写道:“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以建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35条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中,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与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撰述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与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 在“中国重申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重申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后,增加了“和平快速发展的道路,互利共赢的开放战术”。 将《快速发展与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一文改为“快速发展与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第36条宪法第1条第2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又补充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由其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负责监督。 ”。

第三十八条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迅速发展。 ”。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和谐关系,迅速发展。 ”。

第三十九条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十条宪法第二十七条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国家工作人员就任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宪法宣誓。”

在第41条宪法第62条“全国人大行使以下职权”中增加1个项目,作为第7款“(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将第7款至第15款相应地从第8款改为第16款。

第42条宪法第6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以下人员”增加1个项目,为第4款“(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4款、第5款相应变更为第5款、第6款。

第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

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第六款“(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的编撰述及“(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一是作为第11款,“( 11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请求,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11款至第21款相应地从第12款改为第22款。

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

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以下职权》中第六款“(六)指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改为“(六)指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款“(八)民政、公安、司法”

第四十七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权同时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权同时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第四十九条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

第五十条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写成“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予以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52条在宪法第3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增加第7节为“监察委员会”的5条,分别为第123条至第127条。 复印件:

第7节监察委员会

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

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和

委员几人组成。

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不得连续任职两次以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上级监察委员会指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合作,相互制约。

第7段相应地改为第8段,第123条至第138条相应地从第128条改为第143条。 (完)

(责任编辑徐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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